
- 索 引 号:LY05111-08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6
各股、所、处、中心:
现将《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汀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
推广随机抽查机制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全流程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依据《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司〔2024〕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并公开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同时应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对照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本系统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全部列为随机抽查对象,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详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单位从法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县司法行政系统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全部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开展抽查工作开始前成立抽查组,组长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人事教育股和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抽查组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分别从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为辖区内机构数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可直接列入抽查对象,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要规范使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结束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汀县司法局《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汀司〔201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汀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3.长汀县司法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附件1
长汀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
县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5.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
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县司法局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
县司法局 |
1. 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附件2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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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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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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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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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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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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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建致清律师事务所 |
|
6 |
福建格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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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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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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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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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长汀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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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司法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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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
1 |
刘善兰 |
12 |
丘小伟 |
|
2 |
李锋泉 |
13 |
丘春梅 |
|
3 |
钟康华 |
14 |
严立付 |
|
4 |
李涣发 |
15 |
刘已兰 |
|
5 |
黄长火 |
16 |
李婧 |
|
6 |
郑传棋 |
17 |
游其明 |
|
7 |
曾佑涛 |
18 |
谢其谕 |
|
8 |
徐林发 |
19 |
陈隽翔 |
|
9 |
罗婷 |
20 |
杨静 |
|
10 |
卢永城 |
21 |
洪剑彪 |
|
11 |
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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