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1-0101-2026-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30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全县公证事业发展计划。
2.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3.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办理保全证据和提存公证等。
4.负责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等服务,协助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并进行回访,提出公证建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
5.负责对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
6.负责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7.参与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8.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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