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07-0900-2018-00049
- 备注/文号:汀市场监管质量〔2018〕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2
各股(室)、直属机构、市场监管所、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联合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长效监管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监督〔2017〕358号)和《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长效监管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长效监管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长效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活动,从源头整治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长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通过互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等活动,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违法的行为,进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1.在申请人办理有关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单位要负责告知申请人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局申办销售备案;
2.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3.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检查和处理以下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
2.未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3.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四项指标(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杂散发射)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
4.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产品质量及标准化要求;
三、工作实施
(一)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作为日常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将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各股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配合,对辖区生产企业和经营户进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审批股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要负责告知申请人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局申办销售备案。各单位在执法检查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监管执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畅通渠道,依法履职监管。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发挥12315、12365、12331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拓展案源,打击治理无线电发射设备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借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质量月”等有利时机,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及互联网新媒体开展宣传,扩大受众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互联共享,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强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实现信息的共享互通、快速响应,提高监管效能。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不断巩固工作成效,并于每年7月1日、1月1日前填报本单位半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质量管理股。
附件: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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