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07-0900-2016-00054
- 备注/文号:汀市场监管审批〔2016〕3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7-14
各股(室),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18日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县局反馈。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统一部署,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三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了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改革为统领,全面推进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围绕整合监管许可登记事项,整合监管执法内容为主要任务,深入贯彻执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二、许可权限设定
根据我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管辖设置和方便群众就近“一站式”办理原则,授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负责受理、审查、审核、发放并予以公告。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人员为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三、工作流程
为了充分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宗旨,发挥各市场监管所属地监管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按下列两种情形实施许可流程:
(一)需现场核查
1.受理申请:各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含现场核查):各辖区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将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相关文书交接至审核人员。
3.审核:各许可审核人员(原则上为行政审批股股长或副股长、各所所长或副所长)对符合要求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相关文书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
4.打证及发放许可证:各许可窗口的工作人员打证及发放许可证。并标注许可证签发人、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签发人为各单位核准人员,日常监管机构为辖区市场监管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不需现场核查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1.受理申请:各许可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各许可审核人员(原则上为行政审批股股长或副股长、各所所长或副所长)对符合要求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相关文书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
3.打证及发放许可证:许可窗口的工作人员打证及发放许可证。并标注许可证签发人、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签发人为各单位核准人员,日常监管机构为辖区市场监管所,日常监管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提交材料规范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门牌号(实际地址不变)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变更情况证明;
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变更缘由说明;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变更情况证明;
6.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下列三种情况,申请时按新办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1.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现行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住所或经营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5.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持有者应于2016年底前换领新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此次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和压力,必将带来新的问题和困难,各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迎难而上,顺利实现“三证合一”许可工作目标。
(二)明确工作职责。为了确保“三证合一”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应当精心安排、科学部署、明确人员责任;各窗口受理人员负责许可申请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受理,发证,归档,公告;日常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且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现场核查结论;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凡许可材料不齐全、审查不严、违法登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许可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学习培训。为了规范开展“三证合一”许可管理,各单位应主动加强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学习培训,迅速形成“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良好氛围,力求快速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新规范,确保“三证合一”许可工作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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