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07-0900-2023-0003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5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
| 填报单位: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汀市监大处字〔2023〕04号 | 长汀县罗盘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案 | 长汀县罗盘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91350821MA34YRDK1G | 李友华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2日 |
| 2 | 汀市监大处字〔2023〕06号 | 长汀县张木兰食品经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 | 张木兰 | 92350821MA2Y5QDK61 | 张木兰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2日 |
| 3 | 汀市监城处罚〔2023〕2号 | 福建省汀州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福建省汀州医院 | 12350821490827544U | 钟梅昌 | 2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己过有效期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没收2瓶过期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二、罚款人民币45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
| 4 | 汀市监城处罚〔2023〕4号 | 李火莲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李火莲口腔诊所 | 92350821MA30847H0R | 李火莲 | 1盒金钢砂车针己超过有效期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没收过期的“金钢砂车针” 一盒; 二、罚款29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
| 5 | 汀市监城处罚〔2023〕8号 | 长汀县固德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长汀县固德门诊 | 92350821MA2XTMJU5W | 郑健威 | 3盒“镍钛合金牙弓丝”己超过有效期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没收三盒过期的“镍钛合金牙弓丝”;二、罚款人民币29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
| 6 | 汀市监城处罚〔2023〕3号 | 汀州中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汀州中医院 | 52350821490827579A | 刘达泉 | 2盒“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过期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1盒、“碧盈医疗器材” 1支; 二、罚款人民币45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
| 7 | 汀市监城处罚〔2023〕6号 | 长汀县拜尔牙齿美容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长汀县拜尔牙齿美容店 | 92350821MA338NMQ4N | 兰剑文 | “一次性口镜”(41只)超过有效期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 “一次性口镜”41只;二、罚款人民币29000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
| 8 | 汀市监南处罚(2023)3号 | 长汀金鑫山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长汀金鑫山副食店 | 92350821MAC9YGWE4A | 刘晓丽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人民币11028元整,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9 |
| 9 | 汀市监南处罚(2023)4号 | 陈淑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案 | 陈淑娟 | 在微信群内组织群成员对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用户发布的链接信息通过发送红包等方式诱导群成员对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好评、点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罚款12万元,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主动履行,六个月内。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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