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207-3000-2022-00025
- 备注/文号:汀食安办〔2022〕3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7
各乡(镇)食安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创建2022年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岩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龙岩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持续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创建工作,实施“互联网+”智慧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根据《龙岩市创建2022年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制定了《长汀县创建2022年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辖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示范创建等工作。
附件:1.长汀县创建2022年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2.福建省创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申报表
3.福建省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评定标准
长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长汀县创建2022年省级餐饮服务
“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为创建2022年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2年4月到2022年11月,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监管部门指导,创建3家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引领带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共同创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我县餐饮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通过逐年示范创建,逐步在全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多层次、全方面、广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
二、申报对象业态、规模要求
申报“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为规模中型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或300人以上单位食堂,且需注册福建省“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并有效录入。
三、创建方式和展示要求
“互联网+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通过采用线下视频展示、线上网络显示、智慧监管等方式,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环节以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风险进行展示,实现阳光操作,便于公众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的一种措施。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按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并对公众进行展示,也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集中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对公众进行展示。
(一)展示形式。“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和显示屏,使消费者能够实时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同时,将食品加工制作区域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传输至互联网,监管人员和消费者能够通过登录网络或使用手机终端等方式实时在线观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
(二)展示要素。“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必须公开展示的基本要素分为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关键部位包括: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间(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域)、清洗消毒间(区);重要环节包括:进货查验、后厨加工、冷(生)食类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等。
四、申报与考核评定
(一)申报。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县域内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填写创建省级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创建目标数(3家)的1.2倍,于
(二)考核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部署落实。各乡(镇)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各辖区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配合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做好申报、推荐和考评验收等工作,确保示范创建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指导。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创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单位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鼓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纳入智慧监管平台集中展示,形成集中示范片区。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县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创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和公众对“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强化企业自律,促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和社会共治氛围。
六、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对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有成效并通过考评验收的餐饮服务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2万元。
附件2
福建省创建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
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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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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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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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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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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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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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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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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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单位业态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以上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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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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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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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食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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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食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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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
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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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要求和扣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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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环境 |
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地面无垃圾、积水及油渍,三防设施完善;就餐场所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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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络展示 |
1.进货查验展示。展示验货过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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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料清洗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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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配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切配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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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烹饪展示。展示烹饪画面,成品摆放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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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展示。展示制作加工和成品摆放画面,展示洗手消毒和进入专间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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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餐具清洗消毒展示。展示清洗消毒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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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承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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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要求 |
1.“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单位须采取线下视频显示和网络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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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明厨亮灶”的视频信息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就餐场所明显位置展示,并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相关管理人员办公电脑或手机APP终端予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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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展示必须包括近期“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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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高清监控摄像设备,镜头不低于200万像素,最大图像尺寸不低于1920*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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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存储视频信息的,要保证采集的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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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验收人员: 初评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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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食安办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验收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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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到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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