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4-10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汀人社〔2020〕26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扶贫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和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69号)精神,经2020年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众代缴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2020年1月起,按100%的比例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和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人员,符合多种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政府代缴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脱贫的,享受该项代缴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上级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从其规定。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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