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4-1005-2019-00002
- 备注/文号:汀人社[2019]58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6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现将《长汀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97-6880973;
电子邮箱:ctjcdd@163.com
举报地址:长汀县梅林路1-1号。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6日
长汀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长汀县人社局举报。长汀县人社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
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长汀县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县国库。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有罚没的按罚没金额的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长汀县人社局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长汀县人社局负责人审批决定。
长汀县人社局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 长汀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 长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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