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8]102号)、《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认定职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人社[2018]389号)以及县审改办《关于承接市级下放、委托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汀审改办[2018]13号)精神,为做好市级下放“工伤认定”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0月1日起,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由市级正式下放至县级承担。
二、局机关社会保险股、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主动加强与市局的沟通联系,强化学习培训和业务对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局机关综合股要依法刻制“工伤认定专用章”,确保在2018年10月1日起启用;局机关行政审批股要按规定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长汀县人社局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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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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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社局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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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承接部门 | 放权方式 | 备注 |
| 1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8〕102号) |
市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部分下放 | 承接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仍由龙岩市人社局承担;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由县人社局承担。 | |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