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通知
汀人社〔2018〕1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31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对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以下称“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财政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具有多重身份的贫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最高代缴比例享受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代缴。

  二、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对未参保的贫困人员要尽快组织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20年底前,允许已年满60周岁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照规定补缴保费、领取待遇。贫困人员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内(至2020年),原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确保稳定脱贫。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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