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0-3000-2026-00100
- 备注/文号: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1
《长汀县202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8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推进秸秆科学还田、规范离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打造“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循环利用示范模式,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机制,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着力提高秸秆还田质量。以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业绿色发展为抓手,重点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与深耕深翻技术,因地制宜制定区域性还田操作规程,强化农机农艺配套。结合农时组织专家下沉田间开展技术指导,推动秸秆腐熟剂应用与粉碎还田示范,促进秸秆养分高效回归土壤,逐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秸秆还田模式。
(二)健全完善秸秆收储网络。根据现有秸秆产量、需求等情况,鼓励乡镇及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经纪人、相关企业建设区域秸秆标准化收储运中心。
(三)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持续支持秸秆青贮饲料加工、食用菌基料生产等产业化项目,推动秸秆与畜禽粪污、菌渣等协同处理,打造“秸秆-菌-肥”“秸秆-饲-沼”等循环农业样板。同时,加强技术集成创新,开展秸秆生物反应堆、绿肥协同还田等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技术规程和长效运营模式。
(四)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信息报送。继续推进秸秆资源台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调查技术要求和流程,组织开展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摸排工作,摸清我县秸秆资源底数与利用情况,并及时做好数据填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强化数据动态分析与应用,结合秸秆资源分布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数据与政策制定、效果评价精准对接,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四、扶持方向、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方向主要包括:一是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重点领域;二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培训、观摩推广和典型模式宣传推介;三是农作物秸秆还田、综合利用和收储运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费、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培训费(含异地观摩培训)、宣传费、专用材料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前期费、委托业务费(含北斗、GPS 等定位设备服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中用于开展项目补助(含作业补助、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选点调查、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等)的资金不低于80%,其他业务费用控制在总资金的20%以内。
(二)补助对象:本县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原则上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特别是购置大型机械、设备、设施建设等方面补助资金量大的必须先申报,经县级部门同意后实施的才可申请补助),但不得与烟草部门的烟后稻还田项目重复补贴。
(三)补助标准
1.秸秆收储运中心建设(30万元)
为加快我县秸秆收储运中心建设,针对2026年建设秸秆加工或仓储设施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费的50%。单个项目财政补助不高于10万元。该建设补贴不含土地占用等费用,设施建设用地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仓储库房对象需预先到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登记。申报时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1月10日,申请补助主体须提供附件5、附件8、用地预审证明、施工前中后同角度照片、隐蔽性工程影像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或对公账号)。
2.秸秆饲料化补助(70万元)
(1)玉米/水稻等秸秆饲料化出售补助。对全县境内玉米/水稻等秸秆离田加工粉碎作为青(黄)贮饲料并拿去出售的收储运服务主体进行补助,以出售量计算,出售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5日,补助标准为50元/吨。申报补助主体须提供附件5、附件6、附件8,出售合同和过磅单,每批次数量及相对应的收款凭证、水印照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或对公账号)。
(2)对县内养殖场收集玉米、甘蔗、水稻等农作物秸秆用于畜牧水产养殖进行补助。按收集秸秆面积给予每亩50元补助,补助时申报主体必须提供相关的收集秸秆证明及清册(附件6)。此项补助指农户自用养殖,不包括企业收购用于养殖及销售的部分。实际补助面积根据抽查情况及实际养殖数量消耗的秸秆量综合确定。申报补助主体需提供附件5、附件6、附件8、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或对公账号)。
3.秸秆基料化补助(30万元)
对利用县内水稻、玉米等秸秆种植大球盖菇食用菌的,按2000元/亩给予补助。按栽培面积进行补助,面积认定以现场手持测亩仪丈量。申报补助主体须提供附件5、附件6、附件8、现场测量的面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或对公账号)。
4.秸秆产业化利用有关机械设备补助(60万元)
企业、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对县内秸秆“五料化”利用所购买的机械设备且未纳入中央、省市农机补贴范围的给予购机扶持,在《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6)》名录库内的农机不予补助。
该项补助购机时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1月10日,补助标准为购置机械费用的50%,单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已享受财政补贴的则不再补贴,所有享受补助的机械必须印制“秸秆综合利用”标志。申请补助主体须提供附件1、附件5、附件8、购机发票(原件)、转账证明(须转给企业),其中购机发票上要备注“出厂编号和生产厂家”,申请补助主体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或对公账号)。
5.秸秆粉碎还田补助(90万元)
对全县农作物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元/亩,补助对象为种植主体。已享受烟草部门实施秸秆还田利用补助的不予累加补助。
验收依据:(1)水稻秸秆粉碎:依据现场人员验收意见或相关照片至少5张(体现作业地址、经纬度,可大概看出粉碎的秸秆长度不长于10厘米、残茬高度不高于15厘米),作业面积依据北斗或GPS轨迹导出的数据(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北斗作业数据的,由乡镇现场核实面积)。(2)其他农作物秸秆粉碎:申报补助主体在玉米、油菜、大豆等其他农作物秸秆未粉碎还田前将所种植的作物拍照留底3-5张(照片体现作业地址、经纬度),粉碎还田后邀请验收人员确认种植的面积和作物,补助面积依据验收人员手持测亩仪测量的为准。
注:此项政策补助对象为种植主体且未享受烟草部门实施秸秆还田补助,同时申报补助田块不得焚烧秸秆,否则不予补助。申报补助主体须提供附件5、附件7、附件8、流转合同、粉碎还田面积佐证(秸秆粉碎时北斗或GPS轨迹导出的数据、测亩仪测量数据)。
6.秸秆综合利用年度绩效评价及秸秆草谷比、可收集系数调查经费(18万元)
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农作物草谷比、秸秆可收集系统进行调查,协助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7.秸秆综合利用基础性工作(66.5万元)
对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补助。一是秸秆还田生态效果监测田间试验、秸秆利用拓展途径试验等进行补助,每个试验(含监测)费用不高于1.5万元。二是农户农作物秸秆分散利用量调查(120户以上,含秸秆综合利用台账录入)、满意度调查(50户以上)等进行补助,预算资金2.5万元。三是对选点调查采样费、检验检测费、宣传费、材料费、专家费、劳务费、咨询费、项目前期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含异地观摩培训)。四是鼓励其他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创新,如有新的利用模式或其他作物秸秆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根据专家考察值得推广复制的,可以给予实施主体适当补助,补助标准视难易情况而定。五是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进行调查。六是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支出。
上述所列补助资金为初步预计数,县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实际申请补助情况在以上七项补助内容内进行补助资金调剂。
(四)补助流程
①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技岗申报并填写“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申请表由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技岗组织初审后提交县土肥站。
②具备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及个人根据申请补助内容通知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技岗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③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进一步抽查核实确定补助数量,秸秆“五化”利用作业补助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专栏进行公示。
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中。
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应如实申报并提交真实材料, 一经发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除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外还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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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