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0-3000-2024-00125
- 备注/文号:汀农综〔2024〕90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8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汀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局属有关股(站):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长汀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8日
长汀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7〕16号)《龙岩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汀政办〔2015〕49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汀政办〔2015〕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现象,有效避免未经处理的病死生猪污染环境、传播病原,保障我县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内容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生猪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我县辖区内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屠宰环节:我县辖区内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根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屠宰环节: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市县承担比例自行确定。
四、补助原则
养殖环节:(一)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二)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合并统筹,按补助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安排。据实结算本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结余资金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预拨资金。市、县(区)按要求落实需承担的补助资金,并按标准发放给补助对象。
屠宰环节:以屠宰企业上报的屠宰环节病害损失和无害化处理数量为补贴资金安排的依据。
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1.病死猪处理、确认
养殖者自行处理:规模化养殖场(户)应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高温处理设施;病死猪拍照地点、病死猪无害化高温处理设施入料口和无害化处理车间必须安装24小时不间断清晰视频监控以及拍照电子设备等条件,方能自行处理病死猪。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通过福建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申报。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到达现场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病死猪按要求编号拍照后,审核病死猪数量与编号,核减不符合要求的病死猪。核实病死猪无害化高温处理设施入料口监控头的固定角度,确保可以看清楚病死猪下到处理机整个过程,往下扔病死猪时应当一头一头扔,确保可以清点到头数。若视频中断、阻挡或模糊,则不予确认无害化处理头数。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集中处理: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通过福建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申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2.材料报送、审核
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及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将病死猪处理的资料、照片、监控视频等相关材料复制备份后报当地乡镇管理人员。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日前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各乡镇政府及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要将无害化处理相关纸质及电子材料保存五年以上。
(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县、市逐级申报制度。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县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落实市、县补助经费。要按照《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的财政承担比例,及时落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标准不降低、补贴政策不打折扣,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严格做好资金发放。要在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或完成每季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后发放补助经费,并进一步严格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在资金下拨前,要将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屠宰场厂(场、点)、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资金发放时,应当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对公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屠宰场厂(场、点)、乡镇政府。
(三)加强信息调度工作。要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及时填报或更新经费使用进展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未及时支出的,要督促整改,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政策落地和项目落实。
(四)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开展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定期到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和现场实施勘验核实,跟踪了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纠偏,促进经费使用效益提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9年8月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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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