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0-3000-2024-00098
- 备注/文号: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9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汀政办〔2024〕2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汀农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后评估具体情况
(一)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主要围绕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效益性等内容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和《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农〔2021〕6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汀农规〔2022〕1号),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二、规范性文件评价情况
1.合法性评估:自实施以来,制文依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不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我县农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管理办法》总体上符合长汀县农业企业发展实际,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效益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2023年认定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13家,2024年认定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10家,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
三、后评估结论
《管理办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壮大产业龙头,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起了积极作用。经评估研究,建议《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继续实施。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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