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0-3000-2024-00092
- 备注/文号:汀农联〔2024〕2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5
各乡(镇)有关站、所(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汀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长汀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传统农业大县,全县农户承包耕地面积31.19万亩,(其中有水稻功能区面积25.57万亩),承包农户8.98万户,户均耕地面积3.47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8万亩以上,是国家粮食生产先进县和全国产粮大县。近年来培育了52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从业人数385人,拥有各类农机具378台套,可为粮食作物、特色经济作物等提供耕、种、防、收(含烘干)各环节、全过程的社会化服务。
二、总体思路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实施区域,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项目任务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5.4万亩以上任务,补助资金350万元。
四、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重点围绕粮食作物和槟榔芋、果、茶、油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可将关键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
(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各乡(镇)要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乡(镇)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乡(镇),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单环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6.列入上年省级名录的服务主体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接主体。7.托管服务单位面积在100亩以上。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标准:
(1)全程托管服务按每亩130元。
(2)耕、收环节作业收费标准每亩120元,按收费标准的30%每亩补助36元。
(3)机防环节补助标准按每亩每次4元进行补助。
(4)插秧(含育秧)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薄弱环节,作业收费标准每亩140元,按收费标准的40%每亩补助56元;纯插秧作业收费标准每亩100元,按收费标准的40%每亩补助40元。
(5)烘干每吨补助15元。
槟榔芋补助机耕、机防环节。果园、茶园补助机防环节,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上述第2、3点。
根据上级要求,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一个服务主体年度申请补助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
2.补助方式
(1)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今年1月1日以来已经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8月20日起申请早季水稻生产各环节,晚季机耕、机插秧,12月20日前即中、晚季水稻种植农事完成后和其它作物服务环节。除机耕、烘干环节外,其他环节根据农用北斗终端和飞行数据实际服务量进行补助。逾期不再受理。
(2)粮食作物进行社会化耕、种、防、收(烘干)服务补助;对撂荒地复垦种植水稻,有条件进行全程机械化耕作的进行全程托管补助;特色农业产业槟榔芋、油料作物种植区、进行社会化机耕、飞防服务补助;其它作物进行社会化机防补助。
(3)“先申请先补助”方式。在上级补助额度内先申请者先补助,补助额度用完即停止补助。按补助金额的60%通过“一卡通”或转账方式补助给被服务对象,按补助金额的40%通过转账方式补助给服务主体。
下列情形不列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流转土地本主体经营的;享受过粮食产能项目有相同补助的;享受过植保统防统治项目补助的。
(五)规范项目实施流程
1.服务主体在服务前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经管站或农技站)提交《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主体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批准。批准后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以村(组)为单位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并附服务项目合同花名册(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方可开展作业服务。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服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按季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提交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见附件4)和农户补助明细表(见附件5)。
2.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经管岗或农技岗)组织人员,根据农用北斗终端数据、无人机数据或申报农户数3-5%进行抽查核实;机耕环节农机具没有安装北斗终端的,机耕面积按申报户数或面积15-20%抽查核实,如实填写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量核查表并签字确认(见附件6)。经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服务合同(复印件)、申请补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7)材料、服务补助项目公示图片(见附件8),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3.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对服务主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及分管领导审核;经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县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强化服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单位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推广“县成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乡镇设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站—村配置托管员”托管模式,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大对服务主体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项目乡(镇)要做好服务主体选定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项目乡(镇)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闽农综〔2024〕38号)要求,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系统数据。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主体登记申请表
2.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长汀县 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4.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
5.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户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6.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量核查表
7.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8.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附件1
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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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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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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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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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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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个) |
机械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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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1、服务项目地点: 乡(镇) 村。 2、作物种类: 3、服务对象:小农户、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种植企业。 4、服务项目:机耕 亩;机插 亩;机防 亩;机收 亩;烘干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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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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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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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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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汀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农户、家庭农场): 等 户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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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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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其它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实施方案核定的服务价格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经管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列花名册。
16.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4年 月 日
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花名册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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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 |
机耕 (亩) |
机插 (亩) |
机防 (亩) |
机收 (亩) |
烘干 (吨) |
全程 (亩) |
作物 种类 |
服务对 象签字 |
附件3
长汀县 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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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作业机械号码 |
作业机手姓名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 |
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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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4
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经 乡(镇)经管站(农技站)同意承担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要求已完成了作业任务并通过乡镇抽查。现特向贵局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请给予批准!
注: 乡镇 村被服务农户 共 户,作物种类 ,服务内容:机耕 亩每亩补助36元补助金额 元、机插秧(含育秧) 亩每亩补助56元补助金额 元、或机插秧(纯插秧) 亩每亩补助40元补助金额 元、机防 亩每亩每次补助4元补助金额 元、机收 亩每亩补助36元补助金额 元、烘干 吨每吨补助15元补助金额 元。补助总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其中:被服务对象占60%补助金额 元(见附件5),服务主体占40%补助金额 元。
1.乡镇审核意见并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审核经办人签字: 日期:
2.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申请服务组织(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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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户补助明细 服务主体名称: 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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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元) |
机耕 (亩) |
机插 (亩) |
机防 (亩) |
机收 (亩) |
烘干 (吨) |
全程 (亩) |
服务对象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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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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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作业量核查表
服务主体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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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名称 |
服务对象电话 |
申请补助面积 (亩) |
核查情况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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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
机插 |
机防 |
机收 |
烘干 |
全程 |
实际作业项目及面积并记录 |
属实/与申请情况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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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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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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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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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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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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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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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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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机插(含育秧) 亩、机防 亩、机收 亩、烘干 吨、全程托管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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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核定 补助资金 (元) |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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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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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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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长汀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长汀县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实施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面积见《长汀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户补助明细表》。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向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反映,电话: ,监督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电话:6831481。
长汀县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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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