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0-30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汀农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
《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8日
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壮大产业龙头,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和《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农〔202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县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林业局、金融服务发展中心、供销社、税务局、人行长汀县支行等11个部门建立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乡(镇)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后提出。
第五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申报或已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长汀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企业规模。企业资产、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达到以下标准:
农业相关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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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销售收入或年交易额 (万元) |
|
种植类 |
700 |
350 |
840 |
|
养殖类 |
1400 |
56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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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类 |
1400 |
560 |
2100 |
|
专业市场、物流配送类 |
10500 |
||
|
农产品电商类 |
8400 |
||
|
农业服务带动类 |
700 |
35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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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类 |
700 |
350 |
1400 |
注:以种业、生物质利用、中药材为主导产业的企业按标准的80%执行;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按标准的80%执行。同时符合前述2种情形的,按标准的70%执行。
林业相关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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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额 (万元) |
备注 |
|
林木种苗、花卉类 |
1000 |
700 |
3000 |
|
|
木制产品加工类 |
5000 |
3000 |
10000 |
原材料来源为全部进口 |
|
竹材加工类 |
3000 |
1500 |
5000 |
|
|
林产化工类 |
5000 |
5000 |
5000 |
|
|
森林食品加工类 |
3000 |
1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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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生物产业类 |
5000 |
15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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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旅游类 |
1000 |
700 |
3000 |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品产销率达90%。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对当年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近2年内(开办不足2年的自开办之日起)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开办不足2年的自开办之日起)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守法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涉黑涉恶。
6.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能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就业带动或其它方式带动200户以上农户发展。
7.竞争能力。在本县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一般应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严格实行“一品一码”可追溯管理,源头赋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省农资监管平台管理,严格实行购销记录可追溯管理。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格式另行发文)。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发票复印件及企业财务报表。
4.注册商标、“三品一标”、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品牌称号、县级以上荣誉等企业竞争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已上市或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可申请直接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复印件、企业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认定或监测年份监测合格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简化申报材料,提供第1、2款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乡(镇)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填报的带动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出具带动农户情况证明。根据审核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乡(镇)上报的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指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进行实地察看,吸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2.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报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长汀县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3.县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的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林业局、金融服务发展中心、供销社、税务局、人行长汀县支行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新认定或监测年份监测合格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元以上,有利于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企业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经县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县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满3年的县级龙头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监测淘汰。监测评估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监测企业的评估与新评企业的评定同时进行。在监测年份,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交《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格式另行发文)和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对县级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监测合格企业与当年新认定企业名单一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县级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退回相应扶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县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乡(镇)审查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更名后的企业,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监测管理,期间不得再行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同一企业主体(同厂房、同生产线、同固定资产)注册的不同名称的公司不得重复申报县级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 各乡(镇)应做好对本办法的宣传工作,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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