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0-3000-2021-00032
- 备注/文号:汀民〔2021〕5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5
为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逐步构建经营连锁化、服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推广“党建+养老”模式,推进农村幸福院可持续运营,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129 号)和《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幸福院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工作的通知》(龙民〔2021〕5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幸福院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达三星级以上的农村幸福院,原则上均应成立服务组织,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登记条件
农村幸福院成立的服务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直接登记,成立登记条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名称统一使用“长汀县xx 乡(镇)xx 养老服务中心”,性质属社区社会组织,依托正常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平台,按照“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
务”的原则开展活动,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有能力的热心老年人任副理事长(兼任中心主任),并由村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开办资金不得低于 5000 元。
三、登记程序
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服务组织,应当到县民政局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户验资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备案表、工作人员情况表、章程核准表及章程等文件。县民政局要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当地农村幸福院服务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登记要求
各乡(镇)民政办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幸福院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支持农村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乡村两级开展成立登记申报工作,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和量化指标,我县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对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村幸福院要成立服务组织,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报审批工作,确保到 2021 年底前全面完成成立登记工作。成立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请按季度报送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附件:长汀县xx 乡(镇)xx 养老服务中心章程(参考范本)
长汀县民政局
2021 年 7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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