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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26-08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汀林〔2018〕9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2
长汀县林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自用材采伐指标的通知
时间:2018-12-06 15:47

各林业站: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材需要经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度自用材采伐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自用材采伐指标 

  自用材是指林区农民用于建房、房屋维修和其他生活所用以及林权单位自采自用的木材。农民自用材只限林权所有者自用,不得改变自用材性质,挪为他用,私自转让出售。各乡(镇)必须在县下达的采伐指标范围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用材应安排在人工商品林采伐。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禁止采伐,人工商品林内的天然阔叶树禁止采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汀江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人工商品林原则上不安排采伐,确需采伐的,要严格执照采伐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二、规范自用材审批程序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量5m3以下(含5m3)自用材的,凭林权证、身份证,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采伐申请经乡(镇)领导审批后由林业站按采伐证内容做好简易伐区设计,使用“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办理自用材采伐证。蓄积量超过5m3的,或同一年度在同一山场申请采伐的由当地林业站按采伐证内容做好简易伐区设计,经乡(镇)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审批,林业站办证。 

  三、加强自用材跟踪管理  

  各林业站对审批后的自用材采伐要加强跟踪管理,自用材不得用于商品性流通,否则,按非法经营、无证运输查处。同时,要指定护林员对自用材伐区进行监管,防止“批东砍西”、“少批多砍”和超期采伐。对不按采伐证规定的界限、树种、数量、期限采伐的,要依法查处。 

  四、做好自用材统计建档工作  

  各林业站要对自用材采伐办证情况(包括:办证份数,采伐面积、类型、方式、树种、蓄积、出材等)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建好台账并做好相关建档工作。 

    

  附:《长汀县2018年自用材采伐指标安排表》   

    

    

  长汀县林业局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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