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6-08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汀林〔2018〕9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2
各林业站: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闽政文〔2016〕103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材需要,经研究,决定下达2018年度自用材采伐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自用材采伐指标
自用材是指林区农民用于建房、房屋维修和其他生活所用以及林权单位自采自用的木材。农民自用材只限林权所有者自用,不得改变自用材性质,挪为他用,私自转让出售。各乡(镇)必须在县下达的采伐指标范围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用材应安排在人工商品林采伐。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禁止采伐,人工商品林内的天然阔叶树禁止采伐。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汀江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人工商品林原则上不安排采伐,确需采伐的,要严格执照采伐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二、规范自用材审批程序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量
三、加强自用材跟踪管理
各林业站对审批后的自用材采伐要加强跟踪管理,自用材不得用于商品性流通,否则,按非法经营、无证运输查处。同时,要指定护林员对自用材伐区进行监管,防止“批东砍西”、“少批多砍”和超期采伐。对不按采伐证规定的界限、树种、数量、期限采伐的,要依法查处。
四、做好自用材统计建档工作
各林业站要对自用材采伐办证情况(包括:办证份数,采伐面积、类型、方式、树种、蓄积、出材等)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建好台账并做好相关建档工作。
附:《长汀县2018年自用材采伐指标安排表》
长汀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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