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17-30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7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率 | 抽查比例 | 备注 |
| 1 | 公路建设工程市场准入管理 |
1.市场主体资格:是否执行国家、部设定的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条件设置是否带有地方保护性质,是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有歧视政策或行为;项目法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将项目法人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2.从业单位资格:是否对从业单位资质资格进行严格检查。 3.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检查。 4.从业行为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从业单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对从业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上级有关部门和监督执法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市场管理问题是否整改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订)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2 |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
1.对项目法人的组织管理、履约能力、施工工期计划、设计变更管理、分包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项目审计、信息公开进行抽查。 2.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工期计划、工程变更及造价控制、分包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拨付进行抽查。 3.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现场监管、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分包管理进行抽查。 4.对设计单位的履约能力、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订)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3 | 公路建设工程建设程序执行 |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是否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程序及土地、环保等报批程序;设计批复、施工许可、验收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施工图设计审批:是否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变更和造价管理:是否制定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批复或上报程序;造价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借设计变更虚报、增加工程量,用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对项目法人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有关问题;是否建立了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实施变更;造价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 4.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责任明确,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 5.施工许可办理: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征地手续是否已批准,拆迁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已依法确定;是否已落实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6.交(竣)工验收:是否按照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后,是否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订)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4 | 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1.核准事项:是否执行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条件:招标时是否已具备规定的条件。 3.招标程序:是否按规定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备;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交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评标时间是否合理;评标结果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签订合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是否按规定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废标条款明确;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合理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条件;评标办法分值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5.清标评标: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是否按照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建及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委打分是否公正;资审评审或评标是否有遗漏和重大偏差;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6.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签订合同:是否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8.招标代理监管:是否对招标代理进行了有效监督、管理。 9.投诉及问题处理:是否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及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5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3.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6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3.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4.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局综规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7 |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规范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1.抽查客运企业经营是否按照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抽查客运站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变更客运站功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局运输中心、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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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4.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5.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 6.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 7.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客运车辆; 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 9.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或不如实出具客运车辆检测结果; 10.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1.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12.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13.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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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
1.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2.是否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人员配备是否到位,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检查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许可事项是否符合原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二)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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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5.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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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道路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1.抽查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抽查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3.抽查事故处理记录; 4.查隐患排查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四项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1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设备、停车场地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1.抽查停车场地标志标识、封闭情况、面积情况、专人管理情况; 2.抽查"一车一档"(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3.抽查专用设备档案。 |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二项(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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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或不如实出具货运车辆检测结果; 3.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4.不按规定维护专用车辆; 5.不按规定检测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 6.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或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7.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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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监管 | 抽查"一人一档"、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管理 |
1.抽查制度建立情况。 2.抽查车辆在线率及动态监控记录。 3.抽查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 14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1.查文件,并现场查看,船舶应配足安全防护、消防、救生、防污染设施设备; 2.现场查看,安全防护、消防、救生、防污染设施设备须处于有效期内; 3.查文件,企业已以文件形式明确各级机构、部门、船舶和岗位责任、权利和相互关系; 4.查台账和档案记录并现场查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全部记录并整改; 5.查文件,已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容完善; 6.查报送记录文件,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如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事故统计、安全生产统计等)及时完整。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局运输中心、安监股,县交通执法大队 | 水路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不低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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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2.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3.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4.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5.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6.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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