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3-10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汀卫计〔2018〕336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卫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13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稳定和优化我县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2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长汀县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规定》(汀卫计〔2016〕493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长汀县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汀县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规定
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
长汀县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完成卫计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第二条:村卫生所设置。
1.坚持一村一所原则基础上,按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增加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村卫生所并配备1名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长汀县各乡镇行政村乡村医生基本控制配置职数见附件。
2.对现已达到或超过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设置标准的行政村今后将不再增加设置村卫生所,确实要增设村卫生所的必须待该村在岗乡村医生数低于每千人口1名后方可申请增设;汀州镇辖区、城镇化建设“撤村改居”的村不设村卫生所。
第三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2.新进入已有村卫生所的村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建村卫生所必须完成标准化建设。
3.新进入乡医空白村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新建村卫生所必须完成标准化建设。
4.为保证乡村医生后备人才的建设和照顾现有在岗乡村医生近亲属,,现有在岗乡村医生的近亲属(含夫妻、子女、媳妇、孙子女)在取得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以突破配备职数注册到该乡村医生所在的村卫生所执业。
第四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卫计局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计局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需由县卫生进修学校组织重新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执业再注册,培训费用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申请变更执业医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鼓励城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所在地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的人员到边远行政村或空白村执业,符合条件申请到边远行政村或空白村执业的人员将优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适当提高基本政府津贴。
2.对申请变更到乡镇集镇所在地和大同周边村等及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村执业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拟申请变更执业的行政村在岗乡村医生数低于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基本控制职数;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后按规定在原注册村卫生所执业满5年;
③取得申请进入执业村的户籍;
④完成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为解决因政府拆迁、受灾安置、整村搬迁、贫困户安置等异地安置小区村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对申请变更到现有因政府拆迁、受灾安置、造福工程、贫困户安置等异地安置小区所在地的行政村(大同镇七里村祥和小区、大同镇师福村思福小区、策武镇陈坊村和谐小区、策武镇黄馆村阳光花园)执业的,可以择优在异地安置小区所在地的行政村增设1所村卫生所,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同时取得拟申请变更执业异地安置小区所在地的行政村、卫生院、乡镇政府和原执业所在地的行政村、卫生院、乡镇政府的同意;
②年龄60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③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成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④申请人必须是该安置小区的安置人员,同时持有该安置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明。
今后因政府拆迁、受灾安置、造福工程、贫困户安置等新增异地安置小区需申请变更执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安置在汀州镇辖区及开发商建设新增的小区不得新增申请变更执业。
4.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县卫计局将处以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
1.继续依托龙岩卫校培养3年制农村医生专业定向生,重点向边远山村和乡医空白村倾斜。
2.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人员结构。
3.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按照省制定的培训方案,由县卫生进修学校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县卫计局将把乡村医生参加规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作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每年定期考核制度。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受县卫计局的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乡村医生每年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计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汀县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规定》(汀卫计〔2016〕49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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