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23-1000-2017-00005
- 备注/文号:汀卫计〔2017〕337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卫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27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25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16〕233号)和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长汀县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汀卫计〔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我县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属城镇户籍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我县缴费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50%的补助。
按照上述规定乡村医生必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才可以按我县缴费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50%的补助,以其它方式(卫生院参保缴费;挂靠单位、企业、个体户参保缴费;外地参保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予补助。个别乡村医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后发现不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接此通知后尽快通知他们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为本县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重新提交参保依据后可以申请给予补助。
附件: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
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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