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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123-1000-2017-00004
  • 备注/文号:汀卫计〔2017〕109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卫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18
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长汀县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18 11:23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卫生所建设,完善乡村医生各种养老补助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25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汀政办[2016]233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县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享受对象

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有关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我县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相应养老政策补助。

二、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享受条件及补助标准

1.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县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1〕588号)原规定对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补助不再执行,改为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属城镇户籍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按我县缴费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50%的补助。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2.养老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在岗或退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15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变化同步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三、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申请补助办法

1.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首次申请填写《长汀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信用社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县卫生进修学校进行现场申请,经卫计局审核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每年12月底前应完成当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度缴费发票原件交县卫生进修学校审核后由县卫计局按缴费当年我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50%的财政补助资金存入本人信用社储蓄卡帐户(不能提供本人缴费发票原件的不予补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不得再申请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缴费期间不在岗达1年以上或者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2.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请

年满60周岁在岗或退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申请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填写《长汀县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信用社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县卫生进修学校进行现场申请,经卫计局审核后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由县卫计局按我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存入本人信用社储蓄卡帐户;工作未满15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领取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死亡的,当地卫生院应于该人员死亡次月15日前报告县卫计局停止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资金。

享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卫计局审批可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交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退岗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对于1个行政村只有1名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则需经县卫计局审批后,继续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最大年龄截至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

四、相关事项

1.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各乡镇卫生院应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申请工作,做好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逐一认定,组织填写相应申请表,各卫生院应对乡村医生填写的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在其所在村及卫生院进行公示并存档,公示必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公示清单加盖公章于5月15日前交一份至县卫生进修学校。相关申请表经当地村委会及卫生院签署意见后,交由乡村医生本人按规定时间到县卫生进修学校进行现场审核。对在申报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乡村医生各种养老政策补助资金的,县卫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因乡村医生人数众多,为保证2017年度申请工作有序进行,请各乡镇完成公示后按以下时间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带齐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县卫生进修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5月16日河田镇乡村医生;5月17日涂坊镇、宣城乡、羊牯乡乡村医生;5月18日濯田镇、三洲镇乡村医生;5月19日南山镇、策武镇乡村医生;5月23日四都镇、红山乡、古城镇、铁长乡乡村医生;5月24日新桥镇、庵杰乡乡村医生;5月25日童坊镇、馆前镇乡村医生;5月25、26日大同镇乡村医生。

 

附件:

1.长汀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2.长汀县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请表

 

 

                                 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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