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507-0500-2026-00020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93号)精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拟制定《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反馈。联系单位:长汀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597-3268569。
附件:《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征求意见稿)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93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主动将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开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执法支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办公室。负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股室负责,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长汀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立案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值班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填写好《值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的意见将信息及时报告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认为需要查处的,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执法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依法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笔录》、《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涉及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本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执法支队各自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限期3年。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长汀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产停业的;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撤销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拟作出上述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本机关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机关的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局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补正。
第六条 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相关材料,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和自由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承办股室对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处理。承办股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局法制审核小组(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承办股室自行负责。承办股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本局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可以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或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长汀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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