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2024-00005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羊牯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4
经研究,现将《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补充)》(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羊牯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羊牯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补充)
工
作
手
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 羊牯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1-2
2.羊牯乡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3-7
3.羊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8-12
4.羊牯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试行)…13-18
5.羊牯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清单…………19-23
羊牯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见《羊牯乡权责清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羊牯乡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办理流程:见羊牯乡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乡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乡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县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羊牯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时间:上午:8:30 ~12:00 下午:14:30~17:30
(三)电话:0597-3160881
羊牯乡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乡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形象,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用语,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的相应条款以行政处罚进行举例说明,其他行政执法用语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四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例如:
您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查验。
第五条 现场执法检查时,清楚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等。例如: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正在进行现场检查,请你协助配合。
第六条 要求查验证件等相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
第七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对执法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二)现在向您询问有关问题,并依法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你核对,如有差错请指正;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确认。
第八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核对,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也可以自行书写。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类似文字”,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的,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名确认。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您的配合!
第十一条 作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对以上拟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理由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已写明)。
第十二条 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年*月*日前)。
第十三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种类、幅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内容)。
第十四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以及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例如:
如果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羊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制度。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核。
第四条 司法所、法律顾问负责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党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司法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党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党政办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核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乡党委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报经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司法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司法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乡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第十条 司法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司法所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乡政府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司法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司法所向乡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司法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核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司法所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司法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是乡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司法所审核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司法所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核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单位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乡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司法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作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拟定单位不得提交。
第十六条 乡政府各部门(含各办站、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乡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司法所进行法律审核。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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