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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00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羊牯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4
关于印发《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24 17:05
 各村、乡直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羊牯乡人民政府

                                                2023 43

 

 

 

 

羊牯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行

 

 

 

 

 

 

二〇二

 

 

    录

 

1. 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5

2.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6-13

3.羊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14-17

4.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18

5.行政处罚流程图…………………19

6.羊牯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20

 

 

 

 

 

 

 

 

 

 

 

 

 

 

 

 


羊牯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并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司法所负责审核、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我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标准和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乡公示栏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羊牯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乡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十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行政检查是指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羊牯乡综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羊牯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五条 羊牯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羊牯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羊牯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司法所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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