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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Y05903-1000-2019-00006
  • 备注/文号:新政〔2019〕36号
  • 发布机构:新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5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度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05 09:46

各村、工作队: 

  为贯彻落实汀民[2019]59号《关于做好2020年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时间:2019年9月6日; 

  2、受理申请时间: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6日; 

  3、入户调查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 

  4、汇总上报时间:村级上报申请人员信息及《授权书》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5日;镇录入核对平台时间是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10日; 

  5、民主评议时间:2019年11月10日前; 

  6、村级公示时间:与村民主评议时间相衔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7、审核时间:2019年11月30日前; 

  8、镇级公示时间:2019年12月6日前,公示期不少于7天; 

  9、报送县级审批时间:2019年12月15日 

  二、救助标准 

  (一)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456元(538元/月)。对批准获得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月低保标准的差额就近靠档按月发给低保金;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人均月低保金额就近分档救助:一档538元/月、二档270元/月、三档215元/月、四档17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99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839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2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2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12元。 

  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54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84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14元。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长汀县新桥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1、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  

  持有长汀县新桥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并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人、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可按规定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并按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其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有关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家庭月总收入-月低保标准×2倍×家庭人口)×50%÷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家庭财产核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条件为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4倍(6456元×4)。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4、困病(伤)致贫家庭 

  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8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64元,20064 *70%=14044.8元(即1170.4元/月),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⑵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1170.4元/月至1672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5、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8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64元,20064*70%=14044.8元即1170.4元/月),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 

  (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170.4元/月至1672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3)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①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③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2018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1280*50%=640元/月); 

  ④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64元,即20064/12月=1672/) 

  ⑤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 

  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6、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8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64元,20064*70%=14044.8元即1170.4元/月),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④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170.4元/月至1672元/月),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7、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18倍; 

  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前款所 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法定义务人虽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状况同时符合《长汀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长汀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⑶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无《长汀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5.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⑴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⑵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8倍; 

  ⑶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⑷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⑸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6.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应参照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8.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及入户调查。9月份开展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各村要迅速采取张贴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的公告、主动摸底排查等形式,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同时各挂村领导要及时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对在册低保(特困)对象及新申请对象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提供近一年必要的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医疗收费票据、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收费票据、学费和学校住宿费票据等)。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9月21日-9月25日,各村务必根据安排的时间,将申请人员信息及《授权书》交镇民政办。镇民政办须于10月10日前全部录入省核对平台。新申请对象一定要把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录入核对平合,以便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 

  (三)入户调查。9月16日至9月20日,各挂村领导组织工作队、村两委干部,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照片标注好村名及申请人姓名后以村为单位上传到民政办。 

  (四)民主评议。11月10日前,各村应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议小组由挂村领导、工作队、村(居)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政协理员以及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小村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大村的评议小组要涵盖上述所有成员。民主评议由工作人员向参会成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民政办。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五)审核。11月30日前,镇民政办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公示上报。12月6日前,各村将审核结果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最迟12月6日至12月12日),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新申请对象审批表、申请表、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民主评议及公示材料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证明、残疾人证明、学生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备案汇总表、备案表,均一式两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将续保对象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民主评议及公示材料复印件和备案汇总表、备案表,均一式两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镇民政办根据各村上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劳动能力情况表汇总(一式两份,电子版发到县民政局低保办)。 

  新申请特困人员需将审批表、个人申请报告、授权书、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民主评议及镇公示照片材料复印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证明、残疾人证明、学生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一式两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在册特困人员需将审批表、入户调查表、婚育节育证明书、核对报告、民主评议及镇公示照片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特困)的,还要上报近亲属备案表。 

  (七)审批及第二次公示。2019年12月31日前,县民政局会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低保(特困)新增入户核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并在低保(特困)审批后,镇、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排查力度。各工作队、村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始终恪守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同时,进一步抓好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地见效,完成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017年以来动态管理退保对象、提出申请但未审核审批通过以象等5类重点群体的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确保党和政府的低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努力让困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在复核认定工作中,要把加强和改进低保(特困)工作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兜牢民生底线的紧要任务,认真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确保在扩大覆盖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谋幸福的过程,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 

  (三)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未脱贫贫困户进行认真排查,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在工作中及时与扶贫相关信息比对,确保民政低保信息与扶贫数据相一致。   

  (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规定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个月,如果是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应立即取消低保救助。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重新返贫等原因又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工作人、村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新桥镇农村低保“最后一公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认定且有特殊困难的边缘群体,应适当从宽把握。对于敢于担当尽责、务实为民的,将从爱护干部的角度,容错纠错,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敢于创新的工作环境。 

    

  

  新桥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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