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913-13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宣成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6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五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 令第27号)第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 116号)第三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乡)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乡貌和 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 116号)第三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 |
对擅自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 |
对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乡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 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8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 |
对损毁、盗窃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 |
对穿凿、堵塞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 |
对排水户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 易 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 |
对向城乡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 脂 、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 |
对建设占压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 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 |
对其他危及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 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 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 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 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 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 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 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 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9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 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 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 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1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 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32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 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3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 从事 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4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的 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5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 以下工程)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6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 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7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 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 行 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8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 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39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 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4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 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1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三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2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 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3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 收 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4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 倾 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5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 处 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6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 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7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 位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48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49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1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 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 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5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56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撒 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8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59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 照 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0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1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 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2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3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64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5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 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6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 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8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 整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6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 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四)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7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 (五)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3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4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5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 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6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 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7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8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79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80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1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2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 和 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3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 绿 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4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釆用 密 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5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 施 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6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 烟 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福 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87 |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 制改革改进 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8 |
对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延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 违法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89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营 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0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 直 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1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2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 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3 |
对食品摊贩米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 留 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94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5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 从 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第一点、 第三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 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的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99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0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 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 二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1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02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 后期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第九十二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 者在接受检査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第九十三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第九十四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 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 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第九十五 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8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 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0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 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10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乡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 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1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2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3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4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5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6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 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 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18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19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1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2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 十二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4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 屠 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九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5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26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7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 录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三款、第 三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2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 一条 《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0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2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3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岀 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 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5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十六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7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8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39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福建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六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1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42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 测 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3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4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 永 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5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 被 、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6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 地 毁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査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4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四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5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3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4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5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6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 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7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5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 的活 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59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 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 的 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1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2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 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3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 安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4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 施 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5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 等 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6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 开 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 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 条、第四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69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 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 保 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 行 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 路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 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73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 晒 粮、存放物料、开釆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 市贸 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4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 釆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 筑鱼 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 施,以及开釆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6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 管 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7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取 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8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79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80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1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2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3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 弃 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4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5 |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 设 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88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89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 动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0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1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2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 路 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3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4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进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5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96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 路 边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 面 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199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0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 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 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 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岀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04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 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5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 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 全 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8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09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岀 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12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 成 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3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 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4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 时 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6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7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8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 行 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19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2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 制 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1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 外 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2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 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3 |
对发生地质灾害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4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六十五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5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第五十三条、第六 十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7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六十三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28 |
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29 |
对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0 |
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 用的批评教育 |
行政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1 |
对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 、第十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2 |
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 通过)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
|
|
|
233 |
对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第二段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4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 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5 |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36 |
对集体企业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7 |
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
行政检查 |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五条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8 |
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三十 一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39 |
对村民委员会换届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二十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0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第十条 第三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1 |
对乡道养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2 |
对水库大坝定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3 |
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44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5 |
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 第三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6 |
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 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第二 十六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7 |
对乡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53号)第十九条 2.《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 136号)第四条第四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8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第六条第三款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 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49 |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八 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条第三 款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第四十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1 |
对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 院令第355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252 |
对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含5个子项) |
行政检查 |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 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2.《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13号) 第九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3 |
对乡乡船舶的安全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 见》(闽政文〔2002〕317号)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4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 四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5 |
对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 院令第355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6 |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 委会通过,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第五 条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7 |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8 |
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
行政检查 |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
259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长汀县宣成乡人民政府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