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904-13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童坊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9
| 长汀县童坊镇人民政府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和上限 | 检查时间安排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从全镇烟花爆竹店按20%比例随机抽取6家。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
2026年1月-12月 |
童坊镇综合执法队 应急管理岗 |
否 | 一般检查、双随机检查 |
| 2 |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从全镇企事业单位按20%比例随机抽取4家(包括矿场、发电厂等)。 |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展巡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
2026年1月-12月 |
童坊镇综合执法队 应急管理岗 |
否 | 一般检查、双随机检查 |
| 3 | 食品、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从全镇药店、食杂店铺、餐饮店食品、消防安全检查按20%比例随机抽取3家。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上限:2次/年/单位 |
2026年1月-12月 |
童坊镇综合执法队 应急管理岗 食安岗 |
否 | 一般检查、双随机检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