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916-13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三洲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7
| 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
| 填表人: 李战元 联系电话:18006071167 |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可否运用综合查一次开展 |
| 1 | 三洲镇人民政府 | 三洲镇辖区范围内的企业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看灭火器是否正常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有无上墙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是 |
| 2 | 三洲镇人民政府 | 三洲镇辖区范围内的商铺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是否三无产品、是否过期、生产商等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