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910-13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都政〔2023〕4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四都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23
都政〔2023〕41号
长汀县四都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将《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汀县四都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汀政〔2022〕11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镇综合执法的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确保“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取得实效,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入推进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部署新要求,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权力下放,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为实现全镇全面依法治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二)坚持优化高效。全面梳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中的执法事项,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三)坚持为民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推进我镇综合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体系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加快补齐执法短板、筑牢制度基础、强化执法保障,推动综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三、组织架构
(一)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管领导协调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规范镇综合执法队建设。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结合我镇实际,整合镇原有的水利、农业农村(农技)、安监、交通运输、统战、环保、食安、村镇建设等人员和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派驻部门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规范镇综合执法队建设,由队长负责制,副队长协助队长做好综合执法队各项工作,并落实办公场所(详见附件1)。
(三)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研究,决定将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设在司法所,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郑传棋 (司法所所长)
成 员:张文炽 (党政办主任)
丘小伟 (司法所副所长)
白艺霖 (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都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开展>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落实执法办公场所。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置专门存放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场所,添置配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车辆和专业技术设备。(责任部门:镇党政办)
(二)明确分级管辖权限。镇综合执法队牵头制定执法目录清单(权责清单)。综合执法巡查时,针对案件属性,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分类处置。对于在镇行政区域内已明确可以实施执法权的事项,由镇综合执法队作出相应处置,各职能站所牵头负责站所内涉及的执法事项,其他队员全力配合开展执法工作(详见附件2)。对于超出行政权限的违法行为,镇综合执法队应及时向长汀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移交长汀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
(三)承接综合执法权限。根据赋权,在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216项行政执法权,其中县委统战部 (县民宗局)赋予11项,住建局赋予32项,城市管理局赋予51项,市场监管局赋予14项,农业农村局赋予28项,自然资源局赋予14项,林业局赋予13项,水利局赋予29项,交通局赋予12项,应急管理局赋予7项,消防救援大队赋予5项。(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
(四)规范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相关执法职权。一是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日常检查、立案、调查、决定、文书送达、公示等执法流程和时间节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亮证执法。三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应急联动机制,镇综合执法队牵头,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等有关派驻部门配合,定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镇辖区范围内违规建房、破坏农用地、破坏林地、道乱占、摊乱摆、环境卫生脏乱差等行为。辖区内重大执法行动,由镇综合执法队牵头部署,各有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执法活动,四都派出所负责维护综合执法工作的秩序,依法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置,保证镇辖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四都派出所)
(五)建立健全网格化协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负责巡查、发现、制止辖区内所有违法行为,并及时将辖区内违法行为上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处理。(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各村)
(六)培训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队作为综合执法组织,统筹本镇内全部执法力量并实行联合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执法业务能力,在充实执法力量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优势,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四都司法所)
(七)严格执法经费管理。综合执法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收费和罚没收入要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责任部门:镇综合执法队、财政所)
(八)切实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执法纪律,镇纪委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推诿扯皮、拖沓散漫、滥用权力等不能公正规范执法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鼓励全体在编在岗干部参与执法资格考试并纳入绩效考评,把综合执法队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将干部是否取得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证作为干部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司法所对镇综合执法队进行质量考评和案卷评审,一年不少于一次。(责任部门:镇纪委监委、组织办,四都司法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镇域综合执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解决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周密部署,抓好推动落实。各村及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对接,做好人员调配,保障执法人员及时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法治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子屏、宣传栏及公开栏,广泛宣传镇域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信息,使综合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会管理氛围。
附件:1.四都镇综合执法队人员名单
2.四都镇综合执法事项责任人分解表
长汀县四都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
附件1
四都镇综合执法队人员名单
队 长:李佳宇
副 队 长:谢 明、戴明剑、赖芳林
成 员:董崇铭、修熙林、温小英
按执法领域分为2个分队:
1.一分队:
成 员:张文炽、曾淑梅、邓滨太、兰天宇、王 跃、
曾琳、谢 明、钟丽芳、张雯莉、郑镇荣、
赖腾生、廖学水、廖琦、廖步金
主要职责:承接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战(民宗)等赋予的行政执法事项。
2.二分队:
成 员:曾 威、陈亦珊、吴龙珍、修熙林、兰伟忠、
赖芳林、戴明剑、兰 洁、温小英、余嘉炜、
吕德荣、陈龙
主要职责:承接应急、交通、消防、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赋予的行政执法事项。
综合执法队日常工作由李佳宇队长负责,董崇铭协助队长做好,并落实办公场所。综合执法队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如遇工作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2
|
四都镇综合执法事项责任分解表 |
||||
|
序号 |
综合执法事项名称 |
责任站所 |
牵头责任人 |
配合人员 |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村 管 所 |
谢明 |
一分队 |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
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
4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
5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
6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
|
7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
|
8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
|
9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
1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
1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12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13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
|
14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15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1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17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1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19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0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4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5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
26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
27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8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29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30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3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32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
|
33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
|
34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
|
35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
|
36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综 合 执 法 队 |
董崇铭 |
二分队 |
|
37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
38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
|
39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4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
4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
|
42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
|
43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44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
|
45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46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
|
47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
|
48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
|
4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50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51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5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
|
5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
5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
5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5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57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58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
|
59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
|
60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
|
61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62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
|
63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
|
6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
|
65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
|
66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
|
67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
|
68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
|
69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
|
70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
71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
|
72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
|
73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
|
74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
|
75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
|
76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
|
77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
|
78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
|
79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
|
80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
|
81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
|
82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
|
83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 安 办 |
修熙林 |
二分队 |
|
84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
|
85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
|
86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
|
87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
|
88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
|
89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
|
9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
|
9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
|
9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
|
93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
94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
95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农 技 站 |
钟丽芳 |
一分队 |
|
9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
|
9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98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
99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100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10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
102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
|
103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
|
104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
|
10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 医 站 |
郑镇荣 |
一分队 |
|
106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107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10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109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110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11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
|
112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
|
113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114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
|
11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
116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117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
|
118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119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
|
120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12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农 机 站 |
张雯莉 |
一分队 |
|
12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
|
123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
|
12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自 然 资 源 所 |
王跃 |
一分队 |
|
125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
|
12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
12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
|
128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12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
130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131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
|
13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
13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
13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
|
135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
|
136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
|
137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
|
138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林 业 站 |
赖腾生 |
一分队 |
|
139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
|
140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
|
141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
|
14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
|
143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
|
144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
|
145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
|
146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
|
147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
|
148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
|
149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
|
150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
|
151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
|
15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水 利 站 |
兰洁 |
二分队 |
|
153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
|
154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
|
155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
|
156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
157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
158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
|
159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
|
16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
16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
|
162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
|
163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
|
164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165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
16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
|
167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
168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
|
169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
|
170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
|
171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
|
172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
|
173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
|
174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
175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
|
176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
|
177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
|
178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
|
179 |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
|
180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公 路 站 |
兰伟忠 |
二分队 |
|
18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
|
182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
|
183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184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
185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
|
186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
|
18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
|
188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
|
189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
|
190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
|
191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
|
19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
193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安 监 站 |
戴明剑 |
二分队 |
|
194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
195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
196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
|
19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
|
198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19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
|
2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
2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
|
202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
|
203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
204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
|
20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206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统 战 办 |
曾琳 |
一分队 |
|
207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208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
20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21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
|
211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
212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
213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
|
21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
|
215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
|
216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