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5100-1600-2018-00231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18〕402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6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20 0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快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通知》(龙政综〔201815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20181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6456元(538/月),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45元。具体为:一档为538/月(全额救助),二档为270元,三档为215 元,四档为170元。 

  二、狠抓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工作落实。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基本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落实支出型贫困人口低保政策,强化对因病、因残、因学致贫等特殊人群的兜底保障,及时将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做好提标补发工作,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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