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1-1600-2018-00059
- 备注/文号:汀政办〔2018〕135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11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等工作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各乡(镇)必须在春节前严格按标准发放2018年度义务兵优待金,确保做到义务兵2018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30元)的40%发放(9332元),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我县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91元)的100%发放。
根据龙岩军分区动员处、龙岩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关于做好龙岩市进西藏兵优待工作的通知》(岩征〔2017〕1号)要求,我县进藏兵优待金按同类人员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
二、做好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发放
对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发放一次性优待奖励金,按《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一)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二)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三)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以上通知,请各乡镇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发放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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