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1400-2018-00170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18〕261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31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6〕104号)及《长汀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汀政综〔2016〕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时救助标准
1.凡因家庭困难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经村、镇调查、审核、公示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临时救助300-500元,特殊困难的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2.凡因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难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经村、镇调查、审核、公示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可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份给予救助。具体档次为:(1)个人自付不足1万元的按10%给予救助;(2)个人自付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救助1500元;(3)个人自付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救助2500元;(4)个人自付3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救助3500元;(5)个人自付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救助4500元;(6)个人自付5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救助5500元;(7)6万元以上自付部分的10%给予救助,最高封顶救助1.5万元。
3.根据(民办函〔2017〕239号)文件精神,对年满18周岁考取大学的孤儿,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方式给予救助,确保被高校录取的孤儿不会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救助标准按每学期救助一次,每次5000元,一年度内救助二次,需由本人申请,经村、镇审核确定,救助时间至大学毕业止。
4.所有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从2018年1月起都由各乡(镇)审核、认定符合救助后,由乡镇民政办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全国低保系统(临时救助)平台,县民政局审批。
二、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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