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1400-2018-00013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18〕17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18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龙政办〔2016〕37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257号)和《长汀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汀政办〔2017〕2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2018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基本生活确定。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9元。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2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2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12元。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9元。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54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84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14元。
五、本次调整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