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5100-1300-2019-00214
  • 备注/文号:汀政综〔2019〕358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4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1-06 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91224 

    

    

    

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重大部署,又好又快推进我县作为福建省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县工作,从根本上缓解我县目前城乡供水不平衡、不充分、不健康等问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高城乡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住建厅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的意见》(闽水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重点推进“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建设,建立“同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县人民尽早用上安全方便的自来水,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的工程设施建设和供水管网改造,力争在2022年底构建以规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能力1000吨以上,下同)为主、简易自来水设施为辅的城乡供水体系,形成全域供水一体化、供水产业一体化、建设管理一体化,形成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运营维护、统一融资保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物业化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实现城市和农村供水同政策、同水质、同服务、同监管、同收费,确保城乡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供水水质达标;1000m3/d以上规模水厂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 

  三、工作任务  

  (一)整合资产  

  城乡供水是一项准公益性民生保障事业,为基本实现城乡供水同政策、同水质、同服务、同监管、同收费的城乡供水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物业化统一管理目标,不增加百姓群众负担,水价维持在合理区间,将县域内现有乡(镇)、村供水设施(包括水源、水厂、管网)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由各乡(镇)政府移交给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无偿使用,通过逐步更新改造,实现持续良性运行。对于净水工艺落后、出厂水质无法达到国家水质标准、无法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乡(镇)、村供水设施实行关停。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应统一制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经营权移交协议。各乡(镇)应积极主动与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对接,分批在2020年底前完成经营权移交工作。 

  1.县级民营水厂(县自来水厂、太行山水厂)。两个民营水厂应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统一监督管理,其出水水质应满足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水质标准要求。两个民营水厂由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根据实际运营和发展需要适时采用并购或合作的方式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购方式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4号),进行委托资产评估或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长汀)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出资并购,并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乡(镇)民营供水工程。民营供水工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妥善处理后,再由乡(镇)政府移交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管理,暂时无法处置的民营农村供水工程,统一委托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进行水质监测和监管,确保其各项供水指标达到法定的安全要求。 

  3.乡(镇)国有规模化水厂。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长汀县域内县级以下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资产不并入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 

  4.集体所有制水厂。由当地政府负责,对集体所有制水厂进行协商改制后,由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接收,暂时无法接收的,可由乡(镇)政府协调委托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托管或监管。 

  5.村级供水工程。全县无法纳入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村,供水工程继续由村委会管理,为节约水资源和供水设施永续利用,由村委会向用水户合理收取水费。为确保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将授权委托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进行监管,并由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对村级供水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自备水源。在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可供水区域,各级政府应依法关停政府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经营业主的自备水源;尚未关停的,不得接入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 

  (二)工程建设  

  7.重点突出,试点先行。按照“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各项工作。根据《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报告》的编制内容,2019年重点实施荣丰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500万元。县水利局、住建局、水务公司要加快项目规划等前期工作,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应加快项目招投标和施工进度,确保年内完成计划投资。  

  8.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为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进度,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区域的工程设施、管网改造、入户表安装等建设,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负总责。工程建设占地征用与青苗赔偿、施工环境等协调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9.科学建设,降低成本。项目建设要科学规划、优化设计,坚持能改则改,以改造提升为主,避免大拆大建和重复建设,确保节约资金、减少造价,降低成本,从而降低水费。 

  (三)运营管理  

  10.特许经营许可证。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在全县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11.强化水质净化处理和检测监测。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切实落实水质净化、消毒处理,保障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单位。日常水质检测工作依托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全面负责全县城乡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县水利局及县卫健局应当加强水质检测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做好城乡供水水质检测的监督工作。县卫健局应当依法加强城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监测 

  12.依法监管水质。县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饮水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监管。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第5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条款进行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要依法对未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企业加强监管,如有违反《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当地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临时管制。 

  13.规范水价管理。城乡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水价采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探索包干水价加计量水价。县发改局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开展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确定供水价格。乡(镇)供水水价,短期内实行城乡差价政策,根据供水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覆盖人口变化以及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分步到位,最终实行同质、同服务。村级自筹自建供水工程定价由供需双方依法确定,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贫困户水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14.科学管理运维。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投入到位,落实运行管理责任,按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提质增效、良性运转的目标。要坚持“四制”管理,强化质量监管,建设优质工程;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流员工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安全管理,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效益。 

  15.提升服务质量。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要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合理设站,垂直管理,提高用水客户的满意度,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水源保护 

  16.划定水源保护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与乡(镇)政府共同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和边界标志等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17.合力保护水资源。县水利局要着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调度,保障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乡(镇)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巡查,快速有力整改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污染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保证饮用水安全。 

  四、实施计划  

  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10-201912月)  

  县、乡(镇)分别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和工程建设方案,召开城乡供水一体化动员会,有序完成县城和试点乡(镇)供水工程的资产移交、托管、监管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10-202210月)  

  1.经营权移交方面 

  201912月底前,完成河田镇、古城镇和四都濯田红山片供水工程移交工作。 

  20206月底前,完成庵杰新桥片、馆前童坊片、三洲南山片供水工程移交工作。 

  202012月底前,完成涂坊宣成羊牯片、铁长片供水工程移交工作。 

  2.工程建设方面 

  201911月,开工建设荣丰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年完成投资8500万元,并于20213月底全面完成。 

  201912月,完成四都濯田红山片、庵杰新桥片、三洲南山片供水工程前期工作,20206月份开工建设,202112月底前全面完成。 

  202012月前,完成宣成羊牯片、铁长片、馆前童坊片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并于20216月前开工建设,20226月前全面完成建设内容。 

  2022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并实现整体营运。  

  3.水源保护区划定方面 

  20206月底前,全面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12月)  

  202212月底前,长汀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按照总体目标对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水利和住建的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审计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供电公司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督查考核组,定期对项目进行考核督查,确保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按序时推进。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列入乡(镇)对村的年度重点考核内容,与评先评优相挂钩。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本行业与城乡供水一体化有关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县水利局牵头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负责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服务标准、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起草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水价核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审核工程投资等工作;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权限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长汀分局负责供水管网建设与道路相关的衔接等工作;县卫健局负责供水水质抽检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环评文件的审批,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和住建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县自来水厂改制的对接等工作;长汀县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的供电保障等工作;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负责工程设施建设、管网新建与改造、供水进村入户和营运管理等工作。县、乡(镇)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地方配套经费筹措、建设用地征用、施工环境协调和建设进度督导等工作。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摸清供水家底,依法自行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与省水投集团长汀水务公司的沟通协调,做好现有资产登记移交、设计优化、施工环境协调、信访维稳、供水入户等各项保障工作,确保2022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三)抓好宣传培训  

  县、乡(镇)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提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执行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宣传饮水不安全的直接危害和不利影响,提高广大群众支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监督考核  

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调度协调,对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督导检查,及时对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乡(镇)、村进行通报表扬,对项目推进不力、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 

  本方案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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