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0100-2024-00091
- 备注/文号:汀政办〔2024〕42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汀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长汀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应急广播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广播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减灾、避灾、防灾中的应急作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等行政规定和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级负责”和“分级分类、定时定向、平战结合、应急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设施属于财政投资兴建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和破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行政监管,属地管理和使用,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终端设备的管理,并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五条 我县应急广播系统由县级、乡(镇)、村(社区)三级组成,全县播出及管理平台由广电网络统一管理;乡(镇)级平台由所属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村(社区)级设置广播室,由所属行政村村委会(社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应急广播系统信息发布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要求,分为“日常播出”和“应急播出”两种方式。
“日常播出”即正常情况下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通告、公告等相关信息。
“应急播出”即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七条 “日常播出”时,各级播出前端可根据实际需要分级分类、定时定向编排日常广播任务,所有播出内容、广播任务必须经各级政府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播出。
第八条 “应急播出”时,以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须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宣传部(或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内容审核后对外发布;以党委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宣传部(或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内容审核后对外发布;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村(社区)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请示获准发布,事后办齐审批手续,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三章 安全播出
第九条 县乡两级政府需明确安全播出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播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播出管理。
第十条 应急广播各级播出前端的系统地址密码实行专人专管,掌握地址密码的人员需报安全播出管理机构审批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备案。
第十一条 非紧急播放状态下,不得使用电话或APP插播功能。各级播控前端不得自办广播节目、不得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不得转播和编播境外广播节目,不准随意转播互联网信息,不准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不准转播有违背道德和地方文化、有伤民族感情的稿件,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等。
第十二条 各播出前端应建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完善播出内容审核程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广播中心、广播站、广播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行政管理和安全播出监管;依法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和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广播安全播出;履行党委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强广播队伍建设,加强广播运行管理,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维护经费按县级平台及实际终端设备数量(套、点)测算后,统一划拨给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依法对蓄意破坏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平台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做好与应急广播播控中心的相关对接。
第十七条 省广电网络长汀分公司负责配备专业维修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全县广播设备和终端广播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八条 国网长汀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运行的用电保障;负责为应急广播系统扩展有线光缆传输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九条 电信、移动、联通长汀分公司负责为应急广播系统扩展有线光缆传输提供有利条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传输线路共杆挂寄工作。
第二十条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将应急广播的运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负责转播上级广播平台节目内容,对播出安全、运行安全负责。
2.广电网络长汀分公司负责线路、终端运行维护,对相关职能的安全负责。
3.统筹安排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导致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设备设施损坏,影响安全播出的,追究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广播系统和播放广播内容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蓄意或人为破坏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赔偿,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应急广播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人为破坏拆除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广播信号,造成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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