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0100-2026-00043
- 备注/文号:汀政征〔2026〕13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09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策武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点建设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有 效 性:有效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已依法对长汀县策武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点建设工程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权属、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策武镇南坑村、河田镇南塅村,拟征收策武镇南坑村集体土地1.4769公顷,其中:农用地1.4769公顷(园地0.7829公顷、林地0.5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4公顷)属于策武镇南坑村集体所有,没有发包到户;拟征收河田镇南塅村0.2959公顷,其中:农用地0.2959公顷(水田0.27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7728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长汀县策武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点建设工程,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以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6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策武镇南坑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1.15万元/公顷、河田镇南塅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2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长汀县策武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点建设工程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14人(其中:劳动力人数6人),均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汀政综〔2008〕321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汀政综〔2013〕207号)规定,将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37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政府、社保部门、农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策武镇人民政府和河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到策武镇人民政府和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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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