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汀政征-长汀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LY05100-0100-2024-00060
  • 备注/文号:汀政征〔2024〕17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2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公告
  • 有 效 性:有效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公告
时间:2024-06-02 10:55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24年度

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长汀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246号

3.批准时间:2024年5月9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策武镇陈坊村水田0.0518公顷、林地0.5499公顷;大同镇南寨村水田0.3284公顷、园地0.3249公顷、林地3.9216公顷、草地0.0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8089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9934公顷。其四至:略(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02-01-01、2024-02-01-02地块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为长汀县人民政府。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六、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246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禁止事项及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安置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

246号)

2.2024-02-01-01、2024-02-01-02地块用地红线图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246号)


 

 

 

 附件2

 

2024-02-01-01、2024-02-01-02地块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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