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2500-2026-00037
- 备注/文号:汀政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8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在《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长汀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汀政规〔2025〕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将野外用火两项行政执法事项新增赋予除汀州镇外的17个乡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直赋权单位要按照赋权清单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二、县直有关单位要对乡镇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培训;乡镇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事项赋予前,原行政执法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结案或已立案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承办单位继续负责案件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讼等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
附件:长汀县人民政府新增赋予大同、新桥、童坊、馆前、
河田、南山、濯田、古城、四都、涂坊、铁长、宣成、
庵杰、红山、三洲、策武、羊牯等17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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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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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新增赋予大同、新桥、童坊、馆前、河田、南山、濯田 古城、四都、涂坊、铁长、宣成、庵杰、红山、三洲、策武、羊牯等 17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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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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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1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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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2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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