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5100-2500-2025-00080
- 备注/文号:汀政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长汀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0
- 内容概述: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长汀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 有 效 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按照《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和《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基层综合执法赋权事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编办〔2024〕87号)有关要求,根据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已印发公布的各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对《长汀县赋予河田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目录》《长汀县赋予河田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长汀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直赋权单位要按照赋权清单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二、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县直有关赋权单位(执法职责已划转的,由划入执法职责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县直有关单位要对乡镇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培训;乡镇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前,原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结案或已立案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承办乡镇继续负责案件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赋予河田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汀政办〔2020〕70号)的行政执法类(共36项)和《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汀政〔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河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1)
2.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河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
3.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大同、新桥、童坊、馆前、南山、濯田、古城、四都、涂坊、铁长、宣成、庵杰、红山、三洲、策武、羊牯等16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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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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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河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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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名称(子项)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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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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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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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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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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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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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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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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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四 |
危害河道行洪安全行为的处罚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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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24个子项) |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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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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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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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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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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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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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24个子项) |
7.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8.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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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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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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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客运车辆应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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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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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随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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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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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未及时运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三十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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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封闭阳台、破墙开店,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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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24个子项) |
17.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或者未按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8.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四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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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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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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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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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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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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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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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15个子项) |
1.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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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15个子项) |
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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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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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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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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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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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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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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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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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四款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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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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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15个子项) |
14.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废渣、废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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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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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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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河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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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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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 |
5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4 |
6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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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7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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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8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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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8 |
10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9 |
11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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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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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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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2 |
2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3 |
22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4 |
23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 |
24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6 |
2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7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8 |
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9 |
3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0 |
5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1 |
51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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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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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3 |
53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4 |
54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水利装修工程外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5 |
57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6 |
5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7 |
6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28 |
10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9 |
10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0 |
119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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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23 |
对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延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违法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2 |
13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3 |
13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4 |
140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5 |
148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6 |
152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7 |
163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8 |
182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9 |
194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0 |
195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41 |
20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2 |
205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3 |
20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4 |
207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5 |
209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6 |
210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7 |
21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8 |
214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9 |
21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
50 |
21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1 |
22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2 |
230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3 |
234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4 |
23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5 |
237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6 |
23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7 |
23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8 |
240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9 |
241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0 |
24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61 |
24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62 |
2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附件3 |
|||||
|
长汀县人民政府继续赋予大同、新桥、童坊、馆前、南山、濯田、古城、四都、涂坊、铁长、宣成、庵杰、红山、三洲、策武、羊牯等 16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2 |
4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 |
5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4 |
6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5 |
7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6 |
8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7 |
9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8 |
10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9 |
11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10 |
1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11 |
1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2 |
2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3 |
22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4 |
23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 |
24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6 |
2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7 |
26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18 |
2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9 |
28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0 |
2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1 |
30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2 |
3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23 |
32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4 |
3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5 |
35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6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7 |
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8 |
38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9 |
3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0 |
40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1 |
44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2 |
5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3 |
51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
34 |
5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5 |
53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6 |
54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水利装修工程外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7 |
57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8 |
5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39 |
6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40 |
10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41 |
10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42 |
119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
|
43 |
123 |
对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延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违法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4 |
13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5 |
13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6 |
140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7 |
148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8 |
152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9 |
163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50 |
182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51 |
194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2 |
195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
|
53 |
20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4 |
205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5 |
20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6 |
207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7 |
209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8 |
210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9 |
21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0 |
214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1 |
21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
62 |
21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3 |
22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4 |
230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5 |
234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6 |
23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7 |
237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8 |
23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69 |
23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70 |
240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71 |
241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72 |
24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73 |
24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74 |
2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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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