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文化园(长廊)是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水平和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和载体,近年来我局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职能,用好法治宣传经费,投资或参与建设一定数量的法治文化园(长廊),为规范法治文化园(长廊)的建设和对已建的法治文化园(长廊)做好管护,特制定以下职责规定:
一、由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先行考察法治文化园(长廊)建设的地点、规模,提出建设意见,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具体建设事务由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承办,如需招标的必须符合招标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法治文化园(长廊)建设完成后,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建法治文化园(长廊)进行验收和结算。
四、除社区内的在城区的法治文化园(长廊)由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管护,社区内的法治文化园(长廊)由汀州司法所管护,其他乡(镇)及村级法治文化园(长廊)分别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管护。管护者必须每半年巡查一次,并向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报告法治文化园(长廊)现状及管护情况。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人及各司法所负责人为管护责任人。责任人如有岗位调整的,由继任者承接。
五、法治文化园(长廊)的基础设施如有破损,各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县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应及时提出修护意见和建议。除不可更换和无需更换的内容外(如石头、石碑等),陈旧或过时的法治宣传设施、内容应及时更换。
六、管护责任未到位的,造成法治文化园(长廊)严重破损后果的,由管护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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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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