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汀政综[2012]419号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经2012年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公开搞好我县保障房配租配售工作,依法、规范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汀县范围内保障房的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房,是指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和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并以出租、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房和面向灾民安置家庭供应的划拨土地政策性安置房)、县直管住宅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房的分配、使用和后续管理等有关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城建、国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地税、工商、人行、社保和汀州镇政府及其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保障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满3年以上(含3年)。
(二) 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满3年以上(含3年),且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的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第八条 申请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长汀县腾飞区、工业新区、稀土工业园等工业园区稳定就业,且在长汀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满3年以上(含3年)。
(二) 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满3年以上(含3年)。
(二) 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 申请县直管住宅公房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且人均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 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的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以下经济收入水平确认。
(一) 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且全部纳入低保。
(二)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城镇低保人均年收入标准3倍。
(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常驻户口登记在长汀县城关派出所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城镇低保人均年收入标准4倍。
第十三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数,按照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原则进行确定。其中:子女有住房,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无房居住的,不得享受保障房政策;户口已迁出长汀县且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不得计入家庭人数;参军服役年限未满且未提干的人员,或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或劳教及劳动改造服刑未满期人员,应计入家庭人数。
第十四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房。
(一) 已领取房改工龄住房补贴或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 在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房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转让、交换、赠与住房(含房改房、保障房、住宅建设用地)的或将已配租配售保障房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等行为而被收回配租配售保障房的。
(三) 在申请配租配售保障房之日前 2年内有弃权或不愿意入住已配租配售保障房行为的。
(四) 人均实际居住尚未确权祖遗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大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大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大于15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五) 人均实际居住违法、违章建筑住房面积(含分摊面积),大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大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大于15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六) 配偶已离异,且房产判给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两年或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两年,但在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七) 拥有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外机动车辆的,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写字楼、车位等)的。
(八) 因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通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家庭,从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配租配售保障房户型面积,详见下表:
|
家 庭 人 数 类 别 |
享受住房保障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
入住保障房户型与面积 |
|||||||||||
|
廉租房 |
公租房 |
经适房 |
限价房 |
户型 功能 |
户型面积(含公摊) |
||||||||
|
人均 面积 (m2) |
家庭 面积 (m2) |
人均 面积 (m2) |
家庭 面积 (m2) |
人均 面积 (m2) |
家庭 面积 (m2) |
人均 面积 (m2) |
家庭 面积 (m2) |
廉租房 (m2/套) |
公租房 (m2/套) |
经适房 (m2/套) |
限价房 (m2/套) |
||
|
1 口家庭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30 |
30 |
1卧 |
25 |
25 |
35 |
45 |
|
2 口家庭 |
16 |
32 |
16 |
32 |
16 |
32 |
15 |
30 |
2卧 |
45 |
45 |
50 |
70 |
|
3 口家庭 |
12 |
36 |
12 |
36 |
12 |
36 |
15 |
45 |
2卧 |
45 |
45 |
50 |
70 |
|
4 口家庭 |
11 |
44 |
11 |
44 |
11 |
44 |
15 |
60 |
3卧 |
50 |
50 |
60 |
90 |
|
5 口家庭 |
10 |
50 |
10 |
50 |
10 |
50 |
15 |
75 |
3卧 |
50 |
50 |
60 |
90 |
|
6 口家庭 |
9 |
54 |
9 |
54 |
9 |
54 |
15 |
90 |
3卧 |
50 |
50 |
60 |
90 |
若入住保障房户型面积小于住房保障面积(含公摊面积)的家庭,其差额面积,既不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不再增加入住保障房。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保障房配租配售分配流程,按照“公告、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确认、轮候、选房、入住”程序,办理审批入住手续。
(一) 申请。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对每年度保障房配租配售,分别在县政府、汀州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和县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申请公告。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有公职人员的,须以行政职务最高者作为申请人;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没有行政职务而有职称的,须以职称最高者作为申请人;若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既没有行政职务又无职称但有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的,须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
(二) 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签署意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户籍与居住地相分离的,应实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双向审核。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对社区居委会同意受理的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房配租配售申请审核表。
(三) 初审。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人口、户籍等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汀州镇人民政府,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填报资料和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的详实性审查和公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式无异议的,提交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复审。
(四) 复审。县民政局,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县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县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同步运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申请人相关收入、财产、户籍、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并向县民政局进行书面情况反馈。县公安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或三轮摩托车)、人口、户籍等相关核查信息;县工商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核查信息;县地税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报税、完税等相关核查信息;县社保、公积金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核查信息;县人民银行,应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关银行账户、存贷款等相关核查信息;县保监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等相关核查信息;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工资和劳动保障等相关核查信息。
县国土局、城建局、房管处、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应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的批地建房与购买(交易)房屋(含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及其有否享受过房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的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 确认。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居委会、汀州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管处、住房保障中心等七个部门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人口、户籍等审核意见的汇总与公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说明理由。
(六) 轮候。保障房配租配售轮候,按照“区分层次、突出重点、保证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确定申请人轮候顺序,具体轮候顺序详见《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轮候顺序表》(附后)。在同一期的同一轮候顺序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中,若房源不够分配的,按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
(七) 选房。对登记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在配租配售选定入住保障性住房小区、楼号、房号时,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召集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行风监督员、新闻、民政、汀州镇、社区居委会和申请人(家庭)代表等有关部门与人员,按照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并对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选定入住的保障房小区、楼号、房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向选定入住保障房小区、楼号、房号的申请人(家庭)核发保障房配租配售确认书。
第五章 租售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县直管住宅公房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缴交方式,详见下表:
|
类 别 |
租 赁 期 限 (年/期) |
租 金 标 准 (元/m2月) |
享受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补贴标准 (元/m2月) |
租 金 缴 交 方 式 |
||||
|
低 保 人 员 |
低收入 人 员 |
中等偏下 收入人员 |
新就业 无房人员 |
企业外来 务工人员 |
||||
|
廉租住房 |
3 |
市场 租金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100% 补贴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50% 补贴 |
─ |
─ |
─ |
按“收补 两条线” 方式缴交 |
|
政府公租房 |
3 |
市场 租金 |
─ |
─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核减 40%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核减 40% |
─ |
按“租金 核减”方 式缴交 |
|
企业公租房 |
3 |
市场 租金 |
─ |
─ |
─ |
─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核减 30%以上 |
按“租金 核减”方 式缴交 |
|
县直住宅公房 |
3 |
市场 租金 |
─ |
─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核减 30% |
按市场 租金标 准核减 30% |
─ |
按“租金 核减”方 式缴交 |
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员及城镇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租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员和城镇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租的县直管住宅公房,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腾飞区、工业新区、稀土工业园等工业园区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配租的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房价缴交标准与产权管理要求,详见下表:
|
类 别 |
产权管理要求 |
享受住房保障面积内的房价标准 (元/m2) |
住房保障面积外房价 标准 (元/m2) |
||||
|
低 保 人 员 |
低收入 人 员 |
中等偏下收入人员 |
新就业 无房 人员 |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
|||
|
廉租 住房 |
属有限 产权, 不得上市交易 |
按划拨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确认价格60%缴交 |
按划拨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确认价 格70%缴交 |
─ |
─ |
─ |
按划拨土 地房地产 市场评估确认价格100%缴交 |
|
经济适用住房 |
申领房产 登记之日 起期满5 年,方可 上市交易 |
─ |
按划拨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确认价 格75%缴交 |
─ |
─ |
─ |
按划拨土 地房地产 市场评估确认价格100%缴交 |
|
限价商品住房 |
申领房产 登记之日 起期满5 年,方可 上市交易 |
─ |
─ |
按出让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 确认价格70%缴交 |
─ |
─ |
按出让土地房地产市 场评估确认价格100% 缴交 |
购买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应向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按原售价扣除折旧费后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2%的折旧费进行计算。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期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向县国土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补交标准按已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确认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保障面积价格的差额90%上缴,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人员配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签订配售合同,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县直管住宅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并会同县财政、物价等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按每三年测算调整一次,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的保障房,只有纳入申请家庭成员的方可依法继承该保障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保障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度批次廉租住房分配申请审核中符合入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家庭),若因廉租住房房源不够而未配租配售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给予发放当年度享受政府保障面积内的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低保人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各小区廉租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算术平均值全额补助;城镇低收入人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各小区廉租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算术平均值50%补助。
对弃权入住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入住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低收入申请人(家庭),一律不予享受当年度政府保障面积内的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县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的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县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县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县级国库,支出由县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对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收回其相应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对入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对其入住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金补交(其中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还应退还补贴资金),对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缴纳的购房款可给予退还但不计算支付期间的利息。
(一) 未如实申报收入、资产、人口、户籍、住房状况,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获得入住保障房的。
(二)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保障房政策规定收入标准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保障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三) 将配租配售的保障房,擅自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改变结构或连续闲置使用3个月以上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拖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县直管住宅公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或影响保障房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或拒接受、不履行小区物业管理义务的。
(五) 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保障房配租配售合同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入住配租配售保障房的,或对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房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已入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县直管住宅公房对象,若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居住的保障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房期间的住户(含其家庭成员),若需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非居住类住房的,应先退出已居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房(其中:对未到规定上市期限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房应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按照本规定给予收回,对符合上市规定期限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房应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否则,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房屋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未期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出租、买卖等相关中介服务业务。若违反本规定擅自代理相关中介服务业务的,县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门一律给予取缔其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照。
第二十九条 在保障房配租配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入住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和租金收取标准,由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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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类别 |
轮候顺序 |
轮 候 对 象 |
|
廉租住房 |
1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的城镇低保 家庭无房户。 |
|
2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的城镇低保 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3 |
“三无对象”(无依无靠、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无房户。 |
|
|
4 |
“三无对象”(无依无靠、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5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城镇低保家庭无房户。 |
|
|
6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7 |
城镇低保家庭无房户。 |
|
|
8 |
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9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 军属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 家庭无房户。 |
|
|
10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11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12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13 |
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14 |
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15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 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16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 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17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 (含2倍)至3倍 (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18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 (含2倍) 至3倍 (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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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 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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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保障房类别 |
轮候顺序 |
轮 候 对 象 |
|
政府公租房 |
1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 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
2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3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 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4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 (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
|
5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
|
6 |
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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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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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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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和轮候顺序,由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 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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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住宅公房 |
1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 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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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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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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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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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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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新就业无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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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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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类别 |
轮候 顺序 |
轮 候 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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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
1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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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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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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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的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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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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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足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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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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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 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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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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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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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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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2倍(含2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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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 |
1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 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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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级、一、二级残疾人和老红军家属及其烈军属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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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 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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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后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 (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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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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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城镇低保收入标准3倍(含3倍)至4倍(不含4倍)之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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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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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信息索引号:LY0500-0200-2012-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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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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