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2023年公租房配租申请须知
长汀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户主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在长汀县以外工作生活的或无户籍登记的不计共同申请人数。
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应当与户主合并计算。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人均住房面积,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含公摊)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请人具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籍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并在长汀县工作、生活;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以内;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1.申请人连续近12个月以上在长汀县缴交养老保险且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或申请人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近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以内;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
5.持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证明(近三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除外);
6.近1个月养老保险在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缴交,且缴存状态正常。
7.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址在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
8.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长汀县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内(单身人员为低于长汀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内);
2.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3.无自有住房(含店面、车库、车位、写字楼、建设用地等);
4.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四)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配租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买卖、赠与、交换、离婚析产等房产(含店面、车库、车位、写字楼、建设用地等)交易行为的,但因治病出售住房的除外。
2.已享受过经适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或房改工龄住房补贴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
3.与配偶离异时间不足2年,且离异时房产归属原配偶的。
4.在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之日前2年内腾退保障房的。
5.人均自有居住违法违章建筑或尚未确权祖遗住房(危房除外)面积(含公摊)超过12平方米,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含店面、写字楼、车库、车位等)。
6.拥有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或一辆总质量≤4.5吨货车以外机动车辆的。
7.有吸毒、赌博行为或有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盗窃、非法集资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将保障房进行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被申请法院执行腾退的。
二、收入标准认定。(一)收入标准:县民政局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经县民政局认定,近1年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的确认为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确认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不计取的收入:①政府颁发给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②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③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和政府或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④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⑤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新农合、新农保)。⑦低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低保金。⑧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他项目。(三)不计收入人员: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义务兵)。2.一、二级残疾人。3.固定职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人员,需提供患者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单等资料给福建省汀州医院专家小组鉴定,确认患重大疾病的。
三、申请与受理方式
1.申请人应将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并提交县住房保障中心,然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申请人发放《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应在收到《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审核表》之日起2日内填写好及提交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如属新市民、新青年申请对象将申请审核表提交企业所在管委会。
3.审查审核单位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时间要求完成申请人有关信息的初审、复审、公示、确认、轮候、选房等工作。
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法院离婚判决书)、残疾证(含汀州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收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证明、住房租赁合同、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含批地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独生子女证明和老红军家属、烈军属、现役军人(义务兵)等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如属新青年还应提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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