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03 10:09

  一、依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识统筹协调耕地占补平衡与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地管理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开垦耕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制定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对县政府办名义出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主要为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范围;补充耕地实施要求;补充耕地监管;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职责分工等五个方面。 

  三、解决问题

  明确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求,列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负面清单,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制度,确保补充耕地项目精准落地。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补充耕地项目类型。补充耕地项目主要包括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

  (二)明确补充耕地实施要求。(1)根据《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及《长汀县水土流失区划定成果》,河田镇、三洲镇、濯田镇、策武镇、新桥镇、南山镇、涂坊镇等7个乡镇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今后不再安排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指标。(2)满足补充耕地地类条件、面积不低于400平米、坡度小于15度等选址要求,禁止在8类选址区域进行实施补充耕地。(3)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需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项目规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强化补充耕地监管。补充耕地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四)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对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负总责,五年管护期内需做好项目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

  (五)厘清部门补充耕地职责。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保、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文件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联系人:邱启伟;联系电话:683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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