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长汀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08 08:39

  一、依据背景

  实施办法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标任务

  本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出资界面及实施流程和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力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降低接电成本,有效提升群众和企业的办电满意度。

  三、解决问题

  对长汀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自文件发文之日(含)后(2023年9月25日)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明确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出资界面及实施流程和相关要求。

  四、主要内容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含变电站、环网柜、开关站、配电室、电杆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分担机制的出资界面: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客户。经营性储备土地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保障性安居工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地块成本。非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用户。非储备土地涉及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建设,政府负责电缆管廊(沟)土建工程投资建设。市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长汀县城区新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政府负责公共管廊(道、沟)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含地下电缆)投资建设;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按谁申请谁付费原则,入廊管线单位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维护管理单位支付管理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方案执行。

  实施流程和相关要求: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初步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的要求。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受让方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建设,住建部门受理后委托供电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局拨付工程费用。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业主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由政府或供电企业出资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电及配套设施及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成本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并由供电企业根据《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闽监能稽查〔2018〕66号)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接收程序,落实运行维护日常管理职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产权人(出资人)自行负责后续维护及改造费用。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原《长汀县企业用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汀工信科技〔2021〕102号)、《长汀县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汀工信科技〔2022〕18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 赖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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