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进一步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10 10:50

  一、起草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号)要求,不断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规范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针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难、周期长问题,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针对村庄规划落地、理顺审批机制、建筑风貌管控、严格“建新拆旧”、加强执法监管等堵点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确保管理工作接地气、提实效。针对当前农村建设管理力量分散、基础薄弱问题,推动整合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和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加快建设全县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为农村建设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规划引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二、加强用地保障和建设审批

  县政府将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确实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使用县补充耕地指标库指标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

  优化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提供依据。

  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

  三、强化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组织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探索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县级将择机出台有关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办法。剥离土壤优先用于旧村复垦、废弃矿山治理等补充耕地项目,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完成市下达任务。

  五、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使用,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各乡(镇)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力争打造一批“示范乡”“示范村”。县级将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乡村振兴建设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中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六、坚决查处农村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实行“零容忍”。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厉打击超审批面积、超审批层数建房行为,大力整治违规搭盖彩钢屋顶、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裸房”行为。

  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彩钢屋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县级将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乡(镇)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执法机构应将违法名单函告公安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前,公安部门不予编制房屋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在对农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时,依法认定和公示违法建设处置数据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同时报送县信用办。各单位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融资、担保、选举、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县级财政按照规定对列入县级示范点规划编制经费及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探索采用“政府+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县、乡两级可在涉农等相关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贴息,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服务中心,人行长汀支行、长汀银保监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八、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县级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县直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体制,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督考核办法,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