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G534线长汀新桥任屋村路段“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5-08-21 11:40

  新桥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同意《G534线长汀新桥任屋村路段“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汀应急〔2025〕43号)及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的认定、事故的防范建议,现批转给你们,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安委办。

  各有关单位要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G534线长汀新桥任屋村路段

  “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4日15时57分许,在G534线长汀县新桥镇任屋村路段发生一起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约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长汀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总工会、新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组成的G534线长汀新桥任屋村路段“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造成的1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豪沃ZZ5187XYKN711GF1翼开启箱式车,车牌号:苏BFL580,机动车种类:五吨至十吨货车,发动机号:221007802097,车架号:LZZIBCML8NW078762,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使用性质:营业,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新广源物流无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姚彦红,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2)二轮电动车,号牌号码:长汀县A9285,品牌型号:台铃牌TDS38NZ,车架号:329722308011105,车辆所有人为张六连,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姚彦红,男,群众,1997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1XXXXXXXX2030,户籍地址:甘肃省清水县白驼镇姚,现居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康佳花园5区105-2号,准驾车型B2,系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2)张六连,女,群众,1965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XXXXXXXX4528,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庵杰乡庵杰村,系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汀县新桥镇任屋村路段(国道534线 K537公里+300米),事故路段道路中心施划单虚线,路宽9.2米,路肩宽0.2米,左右各有1条机动车道,路面性质水泥,路表情况干燥,路型平直,视线良好。从长汀县新桥镇往城区方向及相对方向均设置警示标志及爆闪灯。

  (三)事故单位情况

  新广源物流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2T23H4K,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屈文秀,成立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滨湖区青山东路青山村133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调查组经查阅该公司相关材料显示,该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时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工作,认真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4日15时57分许,姚彦红驾驶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长汀县馆前镇往长汀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G534线长汀县新桥镇任屋村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造成张六连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向长汀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取证,事故发生时,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为空载状态。

  (二)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姚彦红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公安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由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事故双方现场达成调解,由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报保险理赔,双方无异议。该事故得到妥善解决,未进一步引发不良后果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

  伤者:张六连,女,60岁,汉族,群众,福建省长汀县庵杰乡庵杰村湖哩路36号,身份证号码:352622XXXXXXXX4528。

  (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元。

  四、事故原因

  姚彦红驾驶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长汀县馆前镇往长汀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G534线长汀县新桥镇任屋村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刮擦。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处于空载状态,与生产经营无关,依据《福建省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程序》(闽应急〔2025〕35号)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属于一般事故,并出具调查认定意见,进行统计核销:……(四)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范围的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出具调查报告(未批复稿)。”之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姚彦红驾驶苏BFL580号重型厢式货车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姚彦红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一)县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巡查和交通秩序管控,对营运车辆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排查,积极消除道路风险隐患,切实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二)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断加强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

  (三)新桥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认真排查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相关部门在事故易发路段、陡坡、急弯等重要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强化路面管控,加强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G534线长汀新桥任屋村路段 “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