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财政局关于长汀县第十八届
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林松锦代表:
您提出的《馆前镇关于保障乡镇执法车辆的建议》(第0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执法车辆编制管理的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属于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是单位车辆配备更新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是车辆配备的上限,不得超配。经与控办核实,2017年车改时,车改办未核定乡镇执法车辆编制。因此,目前乡镇无执法车辆的编制,按规定不能购置执法车辆。
二、乡镇执法车辆经费来源渠道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以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乡镇执法车辆的购置、维修和运行费用属于乡镇的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自2024年开始,县财政每年按照乡镇当年缴交罚没收入的80%安排乡镇综合执法经费,乡镇执法车辆的购置、维修和运行费用由乡镇从取得的综合执法经费中统筹安排。
今后,我们将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继续加大对乡镇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县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足之处敬请给予谅解!
领导署名:任汉书
联 系 人:胡桥红
联系电话:6832164
长汀县财政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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