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2025年10月我局组织召开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听证会,形成了听证报告及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纳入本次定价的长汀县自来水供应有限公司供水管网范围。
二、水价分类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三、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价格为:1.68元/吨(含0.08元/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下同)。
(二)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价格为1.88元/吨。
(三)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价格为2.3元/吨
四、阶梯水价计价方式
(一)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阶梯水价级差为1:1.5:3的比例确定。
(二)居民阶梯分档水量按月累计用水量分档。即,
第一阶梯价格为1.68元/吨,月用水量为25吨(含25吨)以内;
第二阶梯价格为2.48元/吨,月用水量25-35吨(含35吨)以内;
第三阶梯价格为4.88元/吨,月用水量35吨以上部分。
对每户家庭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
(三)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10%。
(四)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资金用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其他有关政策
1.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
2.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给予照顾,由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名单,给予每月每户5吨的免费用水。
3.城区管道延伸的供水价格(城乡供水一体化)问题。由于此次未对城区管道延伸的2家供水企业(长汀县太行山水厂、长汀县荣丰水厂)的成本进行监审,故上述2家供水企业的供水销售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相关政策和要求遵照执行。
六、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
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建立终端水价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即当调整水资源税标准时,终端水价在原来的销售价格上按1:1同步调整,建立联动机制后调整终端水价不再召开听证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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