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0 10:29

  《福建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世界级旅游度假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22)相关要求,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践行绿色旅游理念,完善度假休闲产品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为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推进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地域界限明确,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

  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牌。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22)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