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莹莹(长汀县壹捌零壹音乐酒吧):
地址:长汀县大同镇罗坊村老火车站;经营者:吴莹莹;营业执照注册号: 92350821MA2YN5LC2F 。
你酒吧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酒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2月5日长汀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酒吧进行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及监测,酒吧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酒吧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2018年2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酒吧存在违法行为;2、2017年12月29日、2018年2月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酒吧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3、2018年2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你酒吧负责人对违法事实签字确认;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酒吧资质;6、噪声监测报告,证明你酒吧边界噪声超标。
我局于 2018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汀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2月17日止,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至2018年2月22日止,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龙岩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七十二条118点:“超过规定标准7分贝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经研究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长汀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长汀县国库
预算级次:县级 科 目:JCT1209911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 注 栏:长汀县环保局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102000140号


